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沈阳某某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12民初14846号 原告: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30794850F,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阳***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0075774C,现住址沈阳市东陵区***旧站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盘山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顾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