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1211号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204(TG第**)。
法定代表人:于冬。
被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创智大厦******iv>
法定代表人:卜风方,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即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后会无期》在“无线乐播”微信小程序上的在线播放服务;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以及合理费用1万元,共计21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依法享有《后会无期》(以下简称“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上游权利人合法授权,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有权提起本次诉讼。二、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无线乐播”微信小程序上传播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委托代理人通过证据保全的形式固定证据,证明被告在其运营的“无线乐播”微信小程序上未经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前述行为构成对原告就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三、涉案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被告的侵权行为不仅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亦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涉案作品是由韩寒担任编剧及导演,由冯绍峰、陈柏霖、钟汉良、王珞丹、袁泉、陈乔恩联合主演的喜剧爱情冒险公路电影,讲述了几个在东极岛长大的年轻人决定重新选择自己的前路,在他们横跨大陆的自驾旅途上的传奇经历与际遇让他们有了各自不同的命运归宿的故事。该影片于2014年2月14日正式开机拍摄,总制作成本5000万人民币,于2014年7月24日在中国内地上映,上映期间获得6.29亿票房,引起社会话题不断,豆瓣评分高达7.1分。编剧和导演韩寒凭借该片获得“第9届华语青年影像论坛年度新锐编剧奖”和第22届北京大学生电影节最佳处女作奖提名;在第15届华语电影传媒大奖上,该片获得“观众票选最受瞩目电影”提名;影片主题曲《平凡之路》获得第51届金马奖“最佳原创歌曲”奖;由此可知,涉案作品投入价值大,商业价值极高。被告在未经原告授权且未支付任何版权费用的情况下,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在线点播服务,为其带来巨大经济收益,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据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注册成立,注册地是新疆乌鲁,注册地是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创智大厦******。申请人于2020年8月9日收到了贵院送达的原告天津博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材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根据以上规定,本案无论是按照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均应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请求该会员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本案原告即被侵权人,其住所地为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创智大厦204(TG第**),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80元,由被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洪金秋
人民陪审员  李学良
人民陪审员  李俊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琳琳
书记员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