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7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卜风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艾力·玉努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1515元(其中执行标的41000元、执行费51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胡瓦提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