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创智大厦B座8层8011室。

法定代表人:卜风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835号广汇大厦13楼L座。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艾力玉努斯,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39482元(其中执行标的39000元、案件执行费485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碧利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艾比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