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民初953号
原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创智大厦B座8层8011室。
法定代表人:卜风方,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琼,北京杰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百合路21号211房。
法定代表人:江惜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楠楠,女,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广州市海珠区。
原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华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石榴融媒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马  正  言
人民陪审员     王琼
人民陪审员     宋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