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三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黄山三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歙县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02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三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人民路新安小区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MA2NOYLD4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歙县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新安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065206149K。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黄山三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歙县银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6月30日,申请执行人黄山三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1021执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