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1411号
原告:合肥顺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肥西县严店乡严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3280069327.
法定代理人:张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梅,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
原告: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景虹印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31578.
法定代理人:张永来,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顺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顺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顺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顺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李玥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慧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