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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冈山市市政工程管理所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81民初647号
原告:***,女,194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亚洪,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与原告***系婆媳关系。
被告:井冈山市市政工程管理所,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红星街办黄洋界大道(与茅坪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10817947878950。
法定代表人:李国平,该所所长。
被告: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景虹印象城)A座1601-1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31578。
法定代表人:张永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井冈山市市政工程管理所、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7.46元,减半收取538.7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吴雪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