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342号

申请人:***,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吉州大道(景虹印象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723731578。

法定代表人:张永来。

被申请人: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绿地蓝海国际大厦B-509码91340100343834373L。

负责人:罗博。

被申请人:****,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王俊峰,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俊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俊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55457.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达业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吉绿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王俊峰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555457.9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文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