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熙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佛山市顺德区熙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06民初11472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中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649951357。
负责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熙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东康四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55242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申请人:***,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熙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建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良支行于2018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熙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建荷名下的银行存款384920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为此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熙和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建荷名下的银行存款3849206.2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