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81民初3938号
原告: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西津街道宁国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71123324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高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新时代精英学校,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道办事处***3组19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1881MJB13848XD。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国市新时代精英学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已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汪 冰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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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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