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上诉人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民终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中路1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社平,男,汉族,196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上诉人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社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20)皖1881民初2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国市国投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