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02民初5106号
原告:**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省白城市洮北区草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其木格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