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侠,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玉,系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铭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
负责人:梁国文,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启,系业务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艳萍,女,1977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军,男,198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淑莉,系吉林程淑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铭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李建军、吴艳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20)吉0802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5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宗仁
审判员 孙金芹
审判员 杨剑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