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7214号
原告:上海东健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远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海平,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英,上海理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诉上海东健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0)沪0116民初17209号〕,上海东健净化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起(2020)沪0116民初17214号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2020)沪0116民初17214号案件应与本院受理的(2020)沪0116民初17209号案件一并作出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诉上海东健净化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与上海东健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一并审理;
二、注销上海东健净化股份有限公司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即(2020)沪0116民初17214号]。
审判员 唐军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夏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