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民终787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彩云南第一城诺仕达商业广场*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向亮。
上诉人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名称为广福路东延线I标段市政道路工程施工(IB)分标段,在上诉人提交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中,记载工程地点为经开区广福路东延线,根据项目招标人昆明市经济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组织设计材料可知具体的建设地点广福路东延线位于呈黄路交叉口至平交叉以北。同时,工程概况中也记载:广福路东延线北起信息产业基地1号路主干道与呈黄路交汇点,南止于呈贡新城新北路,位于开发区内深圳工业园大冲片区,其间下穿王家营,王家营米轨铁路、南昆铁路,全线贯穿整个工业园片区。该工程网上亦能搜索到相关信息,同样完整记录上述项目概况。项目位置显系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依法应由呈贡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判令撤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4民初37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上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为经开区广福路东延长线,因工程所在地位于官渡区,不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所称工程概况所载工程施工地点的上诉理由未能提交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海玲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褚玉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星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