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辖终37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经明。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法定代表人:向亮,经理。
上诉人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8)云0111民初116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建安昌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合同纠纷,按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作为被告的上诉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移送该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原告提交的《沥青路面施工合同》,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福路东延长线,在一审法院的管辖受案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移送其住所地法院管辖,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有林
审判员 褚玉春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