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执94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众合佳苑8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向亮,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32303874-0。
被执行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地:云南省昆明市穿金路金尚俊园A幢3502。
法定代表人:缪志颠,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02843937。
被执行人钱忠民,男,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舒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钱忠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8日做出的(2017)云0114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和钱忠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案款共计人民币188435.2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云南誉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188435.20元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4民初280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兴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荀冬波
书 记 员 曹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