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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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05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蛟川街道镇骆东路58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定。
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长春路70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129428F。
法定代表人:何火种。
被执行人: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2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10130Q。
法定代表人:刘德艮。
被执行人: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长兴路689弄24号3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54544800Q。
法定代表人:刘德艮。
被执行人:何火种,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李金芬,女,1963年12月06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5民初48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共计标的金额196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39400元,执行费87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1年10月28日,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扣划。
2、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宁波海曙浦发村镇银行的500万股权进行了司法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人申请以二拍价格即520万元以物抵债,同时,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在该行的股份分红款本院将依法扣划,从以物抵债裁定作出之日后的股份分红由申请人享有。
5、于2021年02月07日传唤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1年10月28日,(1)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54686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聚鑫联合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汇鑫建设有限公司、宁波聚鑫置业有限公司、何火种、李金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05执2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汪志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徐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