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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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6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句章东路1238、12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明海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海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镇海区。
上诉人宁波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亿公司)、方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2)浙0211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宁波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