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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民终6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尤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重庆分行、**、重庆尤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汇升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7月3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上诉人**东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经审查其不符合缓交条件,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向上诉人***送达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
审判员覃书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