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4财保257号
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豪,总经理。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佑铮、秦绍兴,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负责人:王栋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
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
地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以5193353.59元为限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并以5193353.59元为限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侯成良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新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