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4执1366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0GYGC88。
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鸳鸯轻轨站旁融科金开中心1-12-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佑铮、***,******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7357338627。
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潘***居委会华悦公司综合楼306室(E)。
法定代表人:商中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351828897H。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银海领域15栋一单元80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重庆市扬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2022)云03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标的为4353078.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二、本院先后于2022年8月、9月、10月、11月、12月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工商、人行等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多个银行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工资保证金账户,无法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其余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我院冻结属于轮候冻结,故无法进行扣划;
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另案委托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苏JC××**宝马牌汽车、苏JL××**大众牌汽车、苏JD××**别克牌汽车予以查封两年,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故无法处置;
四、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对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中军、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开。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法冻结或者扣划,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4353078.9元未得到清偿。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