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439号
原告:***,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亿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倡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安康小区**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3MA2U59DA4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安徽倡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倡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