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启航智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23民初436号
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张官营镇陈营村311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70YGEXB。
法定代表人:贾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二正,河南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启航智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张官营镇陈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3494321561。
法定代表人:陈成付,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启航智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杨晓楠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跃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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