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0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423执保154号
鲁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
关于申请人张振东与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我局于2021年6月11日收到移送保全的相关手续,并按照(2021)豫0423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所裁定保全的内容实施。具体保全实施情况如下:
我执行局接到该案后,已于2021年6月16日前往平顶山银行矿中支行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申请人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河南省平顶山市矿中支行的银行账户(账号为:60×××56)。冻结限额1113138.77元。期限为一年。
特此说明
鲁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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