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23民初3159号
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砾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合法地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3元,由原告平顶山市瑞隆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