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16599号
原告:高义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被告:重庆奥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2号附3-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304986227F。
法定代表人:黄海。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义强诉被告重庆奥菲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义强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义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义强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