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81民初2451号
申请人:新沂市华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港头镇***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京路85号市府**三期21号楼2**1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新沂市华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沂市华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号楼1**2701号、××号楼2**1801号房产(保全价值共计1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沂昂立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新沂市房产(保全价值共计15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查封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