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973财保1420号
申请人:东莞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南外环路32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赖俊荣。
委托代理人:邓凤娟,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蓢基湖二路9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小平。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
申请人东莞市冠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3421114.17元的财产,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证在3421114.17元的范围内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于2022年5月7日交纳了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相应价值人民币3421114.1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温 皓
审判员 何健林
审判员 周淑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笑欢
张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