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73财保434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蓢基湖二路9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与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78206.37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额为678206.3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中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78206.3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11.03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或仲裁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