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4794号
上诉人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10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第一项判决内容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退还被上诉人订金25万元,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车辆,属于违约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一致退款意见,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车辆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款项性质实为违约金性质。本案律师费应由上诉人承担,一审法院未支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被告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发表陈述意见。
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双倍退还支付的定金即50万元;2.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双倍退还定金的补充责任;3.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主张该笔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万元;4.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应否向被上诉人退回订金25万元。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未能及时支付订金50万元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上诉人无需退回订金25万元。相反,被上诉人主张因上诉人未能按时交付车辆而主张上诉人双倍返还订金。对此,本院认为,涉案合同虽约定被上诉人应在合同签署之日向上诉人交付订金50万元,但被上诉人仅支付25万元的前提下,上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催促被上诉人缴纳剩余款项。同样,被上诉人亦未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上诉人不能履行合同。一审法院鉴于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双方在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曾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上诉人表示退回订金25万元,被上诉人亦同意在上诉人退回订金的前提下不再追究违约责任,判决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退回订金25万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各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作平
书记员 陈柔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