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10执36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民终4794号民事判决及本院作出的(2020)粤0310民初69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退还订金2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费36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执行款账户汇付264445元。本院依法扣缴执行费3666元后将执行款251050元支付至申请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多交纳的款项9729元予退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被执行人履行的金钱给付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执行费也已由被执行人足额交纳,本案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锋 审判员  伍晓东 审判员  简小飞
书记员  王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