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310民初6969号
原告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普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亚迪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爱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比亚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瑞隆公司提供的《车辆买卖合同(一)》、订金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够认定其与爱普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且存在瑞隆公司已向爱普公司交付25万元订金的事实。庭审中,瑞隆公司主张系因爱普公司无法办理涉案车辆营运资格证才未交付购买车辆,其构成违约;爱普公司则主张系因瑞隆公司未足额支付50万元订金其才未按时交付涉案车辆的,瑞隆公司并不认可其这一说法,其主张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将订金调整为先付25万即可,现因双方均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各自的主张,故本院结合双方的陈述采信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内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爱普公司应在2020年10月30日前向瑞隆公司退还25万元订金。关于瑞隆公司要求爱普公司双倍退还订金并支付律师费2万元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瑞隆公司要求比亚迪公司承担连带退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该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24日,瑞隆公司作为乙方(买家)与作为甲方的爱普公司(卖家)签订《车辆买卖合同(一)》,约定:瑞隆公司向爱普公司购买50辆比亚迪T10ZT新能源电动车,签署本合同时,买方同意交付订金50万元,待车辆交接时,定金自动转为购车款(定金在前期付款中扣除)。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如买方取消合同,卖方有权拒绝退还订金。交货时间为订金款到账后45个工作日。瑞隆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向爱普公司交付25万元,同日爱普公司给瑞隆公司出具收据,载明今收到瑞隆公司交来比亚迪50台订金款。瑞隆公司与爱普公司法人在2020年10月19日-10月30日期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瑞隆公司同意将“原来的合同收据全部寄过去给你”、“今天有钱了,钱到账自然撤诉”,爱普公司表示“钱要到月底才可以到你的账上”、“那个法院起诉你要去给撤诉了先啊”。但截止至今爱普公司应未将定金25万元退还给瑞隆公司。上述事实,有《车辆买卖合同(一)》、订金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一、被告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退还订金25万元;二、驳回原告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瑞隆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由被告深圳市爱普力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