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基础二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91民初3941号
原告: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平乐园甲5号二层2202。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基础二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下市直街1号12栋。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齐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荔红一路8号1栋118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基础二分公司、广州齐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