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1391执2219号
常德市常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391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1391执2219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通知书指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7500.69元,其中执行费为1740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从扣划的执行款中支付12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常安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剩余的款项23047.69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北京中利基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