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08民初5846号
原告:***,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五股路五街坊3号。
负责人:***。
被告: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汉魏大道与永平路交叉口热力公司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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