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某某粮油商行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08民初5844号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粮油商行,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宏进市场A区20栋11-12号门面房。
经营者:***,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五股路五街坊3号。
负责人:***。
被告: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城关镇汉魏大道与永平路交叉口热力公司1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粮油商行与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粮油商行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老城区**粮油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洛阳市老城区**粮油商行撤回对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洛阳机务段、洛阳市鑫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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