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

原告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821民初1548号
原告: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住所地:临猗县牛杜工贸区***。
投资人:***,该厂厂长。
被告:***,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142724196801293317。住临猗县耽子镇**村336号。
被告***,女,1969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村336号。身份证号:142724196912073325。
原告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猗县壮源有机肥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许瑾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