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397号
原告:李兰生,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李兰生与被告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李兰生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对被告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兰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兰生负担。
审判员*光临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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