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与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5民初399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2月9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767736881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后,原告***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