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保45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镇河沿子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陈兴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件款40942.5元依法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永昌县红山窑镇河沿子村九社的七座恒温库及附属设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件款40942.5元,期限为一年。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甘0321民初277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发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