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昭苏县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03财保1号
申请人:昭苏县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昭苏县七十六团光明街3巷1号。
法定代表人:张江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盈潮,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昭苏县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西路支行32×××01账号、32×××01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74×××49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资金结算中心62×××52账号、62×××91账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林支行70×××12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20×××25账号、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10账号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昭苏县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昭苏县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安宁西路支行32×××01账号、32×××01账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七里河支行74×××49账号、中国建设银行甘肃省分行资金结算中心62×××52账号、62×××91账号、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姚林支行70×××12账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兰州市七里河支行20×××25账号、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6×××10账号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昭苏县兴达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杨        桐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努尔兰·努日达吾来提
书 记 员 马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