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4民终101号
上诉人(反诉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彬茹,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403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以为尽快查明案情,友好解决与对方之间的纠纷为由,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建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