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321执保6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红山窑镇河沿子村九社。
法定代表人:陈兴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莫高大道26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为防止被执行人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的债权受损,使案件在诉讼后能够顺利执行,申请人申请对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件款40942.5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该案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永昌县春满农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依法解除了甘肃科隆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永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应领取的案件款40942.50元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277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杜怡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