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与株洲银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979号
原告: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2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辉,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银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田村云西组1组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奇。
原告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株洲银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