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9979号
原告: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NH2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美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雨,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培辉,湖南腾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银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云田村云西组1组3号。
法定代表人:陈树奇。
原告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株洲银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廖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