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211执2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香樟路469号融科东南海第NH2栋1301室。
法定代表人:郭美芳,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山路47号。
法定代表人:龚浩。
被执行人:李平,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男,196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许泽怀,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刘鹏程,男,1963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执行人:李乔全,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达丰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平、***、许泽怀、刘鹏程、李乔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