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上饶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赣1121行初109号******
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县311高速公路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87294830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饶市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广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2159。******
法定代表人*小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3465。******
法定代表人***,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南侧(国际家俱城对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846686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烨,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
第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东市派出所五三大道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5846081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财政局、第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连红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