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财政局、第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财政行政监督一案中,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廖远贵******
人民陪审员连红根******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