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上饶市财政局财政行政管理(财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赣1121行初66号
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311高速公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87294830M。
法定代表人:徐晓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健鸿,江西饶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上饶市财政局,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水南街崭岭头16号,组织机构代码01475721-5。
法定代表人:邵小亭,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张琳,该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强强,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000147573465。
负责人:张荣来,该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黄平,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南侧国际家具城对面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698466864U。
法定代表人:吴群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甜,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
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财政局、第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市交警支队”)、第三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德瑞兴实业”)行政撤销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后,于2018年4月27日向被告和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健鸿,被告上饶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黄强强、张琳(行政机关负责人),第三人市交警支队的委托代理人黄平,第三人德瑞兴实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上饶市财政局饶财购[2018]17号关于市交警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的行政投诉处理决定;2、依法宣布第三人德瑞兴实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第三人市交警支队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作为供应商依法参加了第三人市交警支队组织的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下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招标项目编号为XJDLCG-2017-015#-2。2017年12月6日该项目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并确定第三人德瑞兴实业为第一预中标单位。2017年12月8日,原告依法向第三人市交警支队及其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反映德瑞兴实业超低价恶意中标等问题。2017年12月18日,原告收到代理机构质疑回复,认为代理机构没有就原告反映的问题作出有效的实质性答复,答复理由不成立。2018年1月2日,原告因不服代理机构回复又依法向被告上饶市财政局提出投诉。2018年2月5日,被告上饶市财政局作出饶财购[2018]17号关于市交警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的行政投诉处理决定,驳回了原告的投诉。
原告认为,被告上饶市财政局没有认真审查德瑞兴实业投标报价,并在德瑞兴实业中标折扣率仅35%、投标报标59.4万元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本项目最低成本价,甚至连按招标文件项目服务要求及商务条款的硬性规定及上饶市最低标准计算出的仅一项基本人工工资费用都不能满足,不具有合理性,属于以超低价进行恶意竞争的情况下,却仍以原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为由,维护中标结果,并驳回原告的投诉,明显不当,显然违法。另据悉,德瑞兴实业所提供的停车场地已经被政府规划并获批即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该项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综上,请求依法支持诉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向本院主张的第一诉请和第二诉请属于不同被诉行政行为,经本院释明,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请,导致无法明确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50元,退回原告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万淑红
人民陪审员  冷荣发
人民陪审员  郑为南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佳楠
提示:
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