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开民初字第0341号
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东台镇华联路8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居民。
被告***,居民。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东台市钻井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